浅谈租房缴存三个月公积金可以提取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5-08-04浏览:2593
据媒体报道: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近日发出通知: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2.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3.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这一利好政策给部分外地在各个城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员工是一个很好的福音。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利弊,但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未缴、少缴公积金与员工发生争议甚至群体性争议纠纷及突发事件埋下了伏笔,就像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那样主动寻求自己的权利和权益。
住房公积金起源于1955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主要是解决养老、伤残、死亡问题。我国的公积金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住房制度由计划经济主导向市场体制主导的演变过程中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所产生的住房公积金金融制度的创新,一直沿用至今。
公积金分为强制性缴纳的基本公积金和非强制性缴纳的补充公积金两种类型。但目前全国各个省市对相关的缴存和比例都不一样,主要归属各个省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运营和管理,由企业代扣代缴至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建设银行。
一.目前上海市公积金基数和比例的规定:
目前,根据上海市关于201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6号中规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 201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3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1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26元。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2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不过此规定在2015年7月1日之后将会进行常规调整。
二.缴存对象问题(外地人、本地人、城镇户籍、农村户籍)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沪公积金发〔1999〕44号中规定:,本市自1999年7月1日起,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围。即,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非农业户口;
(2) 在上海工作,与所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3) 未参加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者虽参加但已终止缴存,并且住房公积金帐户被封存或注销的。
前项规定的劳动关系是指按《劳动法》,职工与单位之间因签订为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雇用关系。职工离休、退休后因被单位继续聘用的除外。
另外根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单位应为所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包括农业户籍(本市和外省市)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从以上相关政策可以看出,只要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都应当缴纳公积金。
三.当前公积金缴存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用人单位未缴、少缴现象比较突出
由于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但这个部门是一个事业单位编制,没有强制的行政执法权,真正到最后执行只能申请法院执行。还有就是未缴纳的企业众多,公积金中心的执法队伍人手根本无法调配执法,上海目前只是采取每年7月1日之前让企业自查以及审核的方式进行检查。
2.外地员工对缴纳公积金的积极性不高,意识不足。
因为公积金需要单位和与员工共同缴纳。但是大部分外地员工都认为公积金只能在就业城市买房使用,而且自己就业经常在不同城市流动,对流动中公积金如何转移或者领取的知识缺乏。因此积极性不高。
3.企业不肯承担过重的社会责任
当前公积金按照工资收入的7%缴纳,加上社会保险等费用,企业在基本福利保障费用上占到员工总收入的60%左右的成本。因此企业存在逃避压力的心里,不缴、少缴,甚至不到公积金中心进行开户等现象发生。真正有能力与企业对抗的员工企业肯定缴纳,但是大部分员工处于弱势地位,一般只要企业缴纳了社会保险也就忍气吞声。
4.公积金转移以及领取存在壁垒
因为根据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只有买房或者退休以后一次性领取。上海市进行了一些框架内创新,比如房屋装修也可以使用等政策。但是,外地户籍员工大部分买不起房,这次出台这样的政策也帮助了外地员工减轻了部分经济上的压力。
四.相关思考
1.继续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模式,让公积金终身计息计划。当前员工缴纳的公积金大部分城市都不计息的。如果存在银行里面还有利息,但是公积金领取的时候基本都是返本金。这样也可以提高员工缴纳公积金的积极性,同样也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2.做好公积金政策的顶层结构设计。从制度上、体系上、流程上打破各地区的差异性,保持政策的系统性、前瞻性、科学性、具体操作性,在结构上进行统一调整。
3.大力广发宣传,增强意识,降低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如果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进行相应的降低,企业和员工就会有一部分主动缴纳,无形也增大了公积金的增量,同时大力宣传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
总之,租房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可以提取是公积金政策的一个新的突破。但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不同利益各方的感受,只有做到共赢才能真正的将制度和政策长期贯彻下去。
本文个人观点,有失偏颇,敬请批评指正!(刘新苗/描慧咨询)
住房公积金起源于1955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主要是解决养老、伤残、死亡问题。我国的公积金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住房制度由计划经济主导向市场体制主导的演变过程中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所产生的住房公积金金融制度的创新,一直沿用至今。
公积金分为强制性缴纳的基本公积金和非强制性缴纳的补充公积金两种类型。但目前全国各个省市对相关的缴存和比例都不一样,主要归属各个省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运营和管理,由企业代扣代缴至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建设银行。
一.目前上海市公积金基数和比例的规定:
目前,根据上海市关于201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6号中规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 201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3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1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26元。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2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不过此规定在2015年7月1日之后将会进行常规调整。
二.缴存对象问题(外地人、本地人、城镇户籍、农村户籍)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沪公积金发〔1999〕44号中规定:,本市自1999年7月1日起,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围。即,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非农业户口;
(2) 在上海工作,与所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3) 未参加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者虽参加但已终止缴存,并且住房公积金帐户被封存或注销的。
前项规定的劳动关系是指按《劳动法》,职工与单位之间因签订为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雇用关系。职工离休、退休后因被单位继续聘用的除外。
另外根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单位应为所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包括农业户籍(本市和外省市)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从以上相关政策可以看出,只要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都应当缴纳公积金。
三.当前公积金缴存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用人单位未缴、少缴现象比较突出
由于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但这个部门是一个事业单位编制,没有强制的行政执法权,真正到最后执行只能申请法院执行。还有就是未缴纳的企业众多,公积金中心的执法队伍人手根本无法调配执法,上海目前只是采取每年7月1日之前让企业自查以及审核的方式进行检查。
2.外地员工对缴纳公积金的积极性不高,意识不足。
因为公积金需要单位和与员工共同缴纳。但是大部分外地员工都认为公积金只能在就业城市买房使用,而且自己就业经常在不同城市流动,对流动中公积金如何转移或者领取的知识缺乏。因此积极性不高。
3.企业不肯承担过重的社会责任
当前公积金按照工资收入的7%缴纳,加上社会保险等费用,企业在基本福利保障费用上占到员工总收入的60%左右的成本。因此企业存在逃避压力的心里,不缴、少缴,甚至不到公积金中心进行开户等现象发生。真正有能力与企业对抗的员工企业肯定缴纳,但是大部分员工处于弱势地位,一般只要企业缴纳了社会保险也就忍气吞声。
4.公积金转移以及领取存在壁垒
因为根据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只有买房或者退休以后一次性领取。上海市进行了一些框架内创新,比如房屋装修也可以使用等政策。但是,外地户籍员工大部分买不起房,这次出台这样的政策也帮助了外地员工减轻了部分经济上的压力。
四.相关思考
1.继续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模式,让公积金终身计息计划。当前员工缴纳的公积金大部分城市都不计息的。如果存在银行里面还有利息,但是公积金领取的时候基本都是返本金。这样也可以提高员工缴纳公积金的积极性,同样也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2.做好公积金政策的顶层结构设计。从制度上、体系上、流程上打破各地区的差异性,保持政策的系统性、前瞻性、科学性、具体操作性,在结构上进行统一调整。
3.大力广发宣传,增强意识,降低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如果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进行相应的降低,企业和员工就会有一部分主动缴纳,无形也增大了公积金的增量,同时大力宣传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
总之,租房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可以提取是公积金政策的一个新的突破。但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不同利益各方的感受,只有做到共赢才能真正的将制度和政策长期贯彻下去。
本文个人观点,有失偏颇,敬请批评指正!(刘新苗/描慧咨询)